報價及採購 ― 附帶條款
1. 供應商、其僱員及代理人不得向本會僱員、董事會成員,或負責考慮與本合約相關事宜的任何人士,提供利益(香港法例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所界定的「利益」)。供應商、其僱員或代理人向有關人士提供任何利益,根據《防止賄賂條例》可構成罪行,並可導致合約無效。本會亦可取消批出的合約,而供應商須為本會所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上法律責任。
2. 供應商確認即使報價/招標文件中有任何相反的規定,本會保留以供應商曾經、正在或有理由相信供應商曾經或正在作出可能構成或導致發生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行為或活動為由,取消其供應商資格的權利,又或為維護國家安全,或為保障香港的公眾利益、公共道德、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而有必要剔除有關供應商。若出現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本會可以立即終止合約:i.承辦商曾經或正在作出可能構成或導致發生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不利於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ii.繼續僱用承辦商或繼續履行合約不利於國家安全;或iii.本會合理地認為上述任何一種情況即將出現。
2024年4月1日修定版